新《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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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权力、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途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在正常情况下,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然而,当董事会因各种原因无法或拒绝履行召集职能时,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不被搁置,防止公司治理出现真空或僵局状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部门(如监事会)及时代为行使召集职能,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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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能否直接提起诉讼主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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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基础,其本质在于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与监督,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股权权利侵害。本案中,谢某通过受让刘小某、李宏某、宋某三人的股权,其股东身份合法有效。但谢某未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直接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知情权因程序瑕疵被驳回。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实质是寻求司法救济,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才有赋予司法救济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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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时未进行登记但已成为公司财产的出资,是否属抽逃出资的范畴?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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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并不限于抽逃注册资本中已经实缴的出资,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股东抽逃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但已经成为公司法人财产的出资同样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亦在公司法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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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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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类型。年度定期会议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载明的召开时间举行。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联名提议;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共同提议;或监事会正式提出召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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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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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因董事会尚未成立,规定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并主持,其基于资本投入优势具备召集动力,确保公司治理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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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股东决议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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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公司决策具有高效性与灵活性,但是也伴随较高法律风险,股东需严格遵循书面决策程序、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留存独立性证据,并定期进行合规审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人格混同的认定日趋严格,建议提前防范,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财务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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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良点评 | 瑕疵出资股东能否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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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也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股东权利的行使与履行股东义务之间呈现对价态势。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本文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跟大家分享瑕疵出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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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职权
202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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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与董事会作为公司核心机构,分别承担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职能,遵循分权制衡原则:股东会通过审议表决董事会提案行使决策权(赞成/否决),不直接介入具体事务;董事会负责议案制定与执行。实践中,控股股东常兼任董事或高管,形成决策与执行双重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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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良点评 | 程序员带原单位成果投奔新单位,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
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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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见人品,更见职业化。涉密人员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纠正认为个人研发的技术自然归个人所有的错误观念。不要仅受高薪诱导,应摒弃侥幸心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随着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个人信用在个人生活以及求职、就业中会越来越重要。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大平台公司,入职背调会越来越详细,很多人对背调不以为然,殊不知,多年前的一念之差最终可能会影响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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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组成及地位
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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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其作为非常设机构,与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分权制衡机制,不得越权代行其他机构职权。股东通过现场或委托方式行使参会权,此为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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